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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水学院在校生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2-28点击数:来源: 科研处

各教学单位: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对在校生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锻炼,鼓励学生做出创新性成果,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印发了《衡水学院在校生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院政发〔2023〕58号)。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我校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含联合培养研究生)。奖励成果范围为在校期间以“衡水学院”或学校各类科研平台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得授权的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科研成果,按照成果等级给予学生一定奖励,同时按照成果署名情况,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给予相应加分。

指导教师作为发表成果的第一通讯作者,在职称评聘、科研业绩考核中可视同第一作者认定,并按照科研成果等级,给予相应的确认项目资助。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指导教师授予“科研育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纳入学校职称评审科研成果奖励认定范围。

请各单位仔细研读并落实文件精神,积极指导在校生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坚持科研反哺教学,将学科优势和科研资源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实现科研成果教学性转化,促进科教融合育人。 


科研处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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