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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衡水市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通知

日期:2018-07-12点击数:来源: 科研处

各单位:

按照衡水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征集衡水市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通知》(衡科字[2018]79号)要求,依据《衡水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衡科字【2018】67号)文件规定,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高效利用科技创新服务资源,现向社会公开征集市级科技创新券服务提供机构。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报条件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负责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科技服务,接收并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从能够接收创新券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已认定为省级创新平台等机构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录取。申报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衡水市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经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机构。

(二)申报单位能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提供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购买技术方案等创新服务。

(三)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与提供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

(四)申报单位需提供并可公开由国家或省市批准的资质证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如:由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市场指导价格)。事业单位所提供的科技服务收费应按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五)申报单位能够提供与服务内容相一致的合法财务报销凭证。

二、申报材料

(一)依托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件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

(二)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服务内容及配套能力和条件(如创新服务工作基础、科研实力、可开具发票等)的说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

申报单位根据《衡水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和本通知的要求,填写相关材料(见附件),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于7月18日下午17:00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一式七份)报送到科研处606室。

(二)评审

市科技创新局将委托专家对申报机构进行评审。

(三)公示

对评审建议通过的机构由市科技创新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准后进行公示。

(四)认定

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我市的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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