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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第十三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日期:2016-10-25点击数:来源: 宣传部

为保证我校第十三届运动会各项比赛的顺利进行,发扬团结拼搏、公正竞赛的体育道德风尚,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衡水学院第十三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第十三届运动会代表团

二、评选条件  

评选工作由政宣组负责,结合宣传教育工作,设立评选工作机构。评选积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入场式(30分)、运动员表现(20分)、观众表现(30分)。运动会结束前汇总各单位积分,按各单位得分高低,依次向本届运动会组委会推荐“体育道德风尚奖候选单位,审定后,由运动会组委会予以表彰。

(五)奖惩积分(20分)。

奖励项:宣传投稿(10分);好人好事(10分)。

扣分项:未经允许进入竞赛场地(每人次扣5分);违反竞赛规程被取消比赛资格(每人次扣3分)。

各代表团在比赛期间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其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1)运动员在竞赛中被认定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作弊行为的。

(2)运动员不参加颁奖环节的。

(3)运动员因严重违纪或因违反竞赛规程有3人次以上被取消比赛资格的。

(4)因主管领导缺岗、观众组织混乱等原因受到组委会通报批评的

(5)单位在运动会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运动会结束前汇总各单位积分,按各单位得分高低,依次向本届运动会组委会推荐“体育道德风尚奖候选单位,审定后,由运动会组委会予以表彰。

三、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由运动会组委会政宣组负责设立评选工作机构,按照各项评选条件计算各代表团得分。运动会结束前,政宣组依据各代表队最终积分,向大会组委会提交“体育道德风尚奖”推荐名单;经运动会组委会审定后,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团予以表彰。

四、评选名额

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名额原则上为本届参赛代表团总数的三分之一。

                                                                                      衡水学院第十三届运动会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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